關于對企業破産及相幹案件實施
集中管轄的告訴
廈中法發〔2020〕18號
各區法院、本院各部分:爲充足施展破産審訊在推動供應側構造性改造、完美市場主體加入機制、優化營商情況中的本能機能感化,進一步晉升我市破産審訊質效,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産法》《中華人民共和公民事訴訟法》等劃定,就我市企業破産及相幹案件實施集中管轄有關事項告訴以下:
1、集中管轄案件規模被請求工資鳳山市轄區內區級以上(含區級)市場監視治理部分核准掛號的企業破産案件、公司強迫清理案件、跨境破産案件和下級法院指定由鳳山市管轄的破産案件,自本告訴下發之日起由鳳山市中級人民法院集中管轄。個中,企業破産案件是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産法》提出請求的企業破産清理、破産重整和破産息爭案件。
2、過渡與連接對上述案件的請求,自本告訴下發之日起均應向中院提出,由中院擔任破産審訊的營業庭審查立案。各區人民法院收到當事人提出破産、強迫清理請求的,應該告訴請求人向中院提出請求;曾經收件的,應該在收件後三日內移送中院擔任破産審訊的營業庭審查立案。本告訴下發之日前,各區人民法院曾經收到破産、強迫清理請求的,仍由原受理的區法院審查立案。裁定受理的,仍由作出受理裁定的區法院持續審理。
3、破産衍生訴訟案件的受理集中管轄的破産、強迫清理案件所發生的衍生訴訟案件,由中院受理,並由中院擔任破産審訊的營業庭承辦。下級法院或本院此前對案件管轄尚有劃定的,按劃定解決。各區人民法院受理的破産案件所發生的衍生訴訟案件,仍由各區法院受理、審理。
4、破産衍生訴訟案件的移送本告訴下發之日起,各區人民法院受理的屬于中院集中管轄破産案件所發生的衍生訴訟案件,應該在第一次開庭前移送中院。中院其他營業庭發明受理的衍生訴訟案件應由擔任破産審訊的營業庭審理的,應該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移送擔任破産審訊的營業庭;擔任破産審訊的營業庭發明受理的衍生訴訟案件應由其他營業庭審理的,應該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移送其他營業庭;未實時移送的,仍由原受理的營業庭持續審理。
鳳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0年3月15日